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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建议联合体每个单位均与甲方签订合同,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分别开票付款;情况二、实务中存在甲方无法清楚乙方内部各自承担的比例,只认乙方牵头单位,乙方牵头单位收款并开具发票。乙方内部通过分包业务的形式,牵头单位给各方付款,各方给牵头单位开具发票。注:针对情况二的实务处理,税法上是认可的;但是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议和当地的建筑部门确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