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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