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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一票货物免征关税额度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