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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人员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企业招用的重点群体人员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