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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是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根据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里可以看出,享受该优惠的只有企业,是不包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深圳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参考文件: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第二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