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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不应该为负数的,如果出现在了负数,建议重分类调整填写。
在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之前,因对应交税费负数情况没有严格规定,所以会将增值税留抵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作为负数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发布后应交税费科目应当根据其余额性质在资产负债表进行列示,不应合计在应交税费中按负数列报。
政策依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http://www.mof.gov.cn/gp/xxgkml/hjs/201612/t20161214_25128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