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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2、工会应当按月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进行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进行摊销。
3、工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有效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工会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4、工会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参考文件:《工会会计制度》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