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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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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注:“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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