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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2022年的增值税加计抵减声明中销售占比计算期,取值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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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地区适用

    2022年度符合10%或15%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声明上填写的销售额期间可以参考以下情况处理:
    一、若2021年已享受加计抵减的:填写2021年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二:若2021年未享受加计抵减的:
    1、2021年10月前成立的企业,且在10月之前的月份有销售收入;填写企业设立年月与2021年1月孰晚者的销售额至2021年底期间的销售额;
    例如:A企业在2021年5月成立并在当月取得了销售收入,则声明上填写2021年5-12月的销售额;
    2、2021年10月前成立的企业,且在2021年10月之前销售额为零;从有销售额的月份起,填写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
    例如:B企业在2021年4月成立,12月取得了销售收入,则声明上填写2021年12月-2022年2月的销售额。
    3、2021年10月后成立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有销售额的,填写成立后3个月内的销售额;
    例如:C企业2022年1月成立,3月有销售收入,则声明上填写2022年1-3月的销售额;
    4、2021年10月后成立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为零,从有销售额的月份起,填写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
    例如:D企业2022年1月成立,4月取得销售收入,则声明上填写2022年4月-2022年6月的销售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二条;《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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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适用

    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时,根据公司设立时间不同,“销售额占比计算期”取值规则如下:
    1、2021.10.31前设立的:取设立年月与2021年1月孰晚者—21年12月;
    例如,20年5月设立的,取21年1月—12月;21年5月设立的,取21年5月—12月。
    2、2021.11.1后设立的:“计算期起”取设立年月;“计算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小提醒:如您存在“21年11月1日之后设立,且设立之月起连续3个月没有销售额”的情况,建议再和税局确认下取值时间比较稳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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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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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企咨询官方团队
    2地区适用

    2022年度符合10%或15%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声明上填写的销售额期间可参考以下情况:
    一、若2021年已享受加计抵减的:填写2021年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二:若2021年未享受加计抵减的
    1、2021年10月前成立的企业,且在10月之前的月份有销售收入;填写企业设立年月与2021年1月孰晚者的销售额至2021年底期间的销售额;
    例如:A企业在2021年5月成立并在当月取得了销售收入,则声明上填写2021年5-12月的销售额。
    2、2021年10月后成立的企业或2021年10月前成立的企业,但10月之前销售额为零;从有销售额的月份起,填写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
    例如:B企业在2021年11月成立并在当月取得了销售收入,则声明上填写2021年11月-2022年1月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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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区适用

    计算期起止显示规则如下:
    1、2021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销售额占比所属期起”为2021年1月、“销售额占比所属期止”为2021年12月;
    2、2021年度中间设立的:“销售额占比所属期起”为企业设立年月;“销售额占比所属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温馨提醒:如企业存在“21年11月1日之后设立,且设立之月起连续3个月没有销售额”的情况,建议再和税局确认下取值时间比较稳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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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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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适用

    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时,根据公司设立时间不同,“销售额占比计算期”取值规则如下:
    1、2021.10.31前设立的:取设立年月与2021年1月孰晚者—21年12月;
    例如,20年5月设立的,取21年1月—12月;21年5月设立的,取21年5月—12月。
    2、2021.11.1后设立的:“计算期起”取设立年月;“计算期止”为计算期起年月+2个月。
    小提醒:如您存在“21年11月1日之后设立,且设立之月起连续3个月没有销售额”的情况,建议再和税局确认下取值时间比较稳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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