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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及附加,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建税计税的依据,也不作为计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