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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与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参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