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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