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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法》第四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应税合同指书面合同。对于当事人书立的书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范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编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及《印花税法》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信、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