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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结算日期”为非必填项,可以不填写;若需要填写,方法如下: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