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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上:根据准则规定,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企业,可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将预收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核算。
2、税法上: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重分类,将预收性质的款项单独列示于预收账款项目。若未重分类而全部体现在应收账款中,可能掩盖预收款项的真实性质,尤其是建筑企业或房地产企业,可能导致未及时履行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纳税义务,从而引发财税合规风险。
参考文件:(财会[2011]17号)附件《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2203预收账款;《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05预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