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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生产企业:外购农产品挑选后再出口,由于货物的形态未发生变化,购进和销售发票是同一名称,一般认为不属于生产加工,无法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可以适用免税不退税政策的。
2、如果是外贸企业:外购农产品挑选后再出口,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如果您取得的进货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发票的,可以按免税申报处理;如果未取得任何合法有效购进凭证,适用征税政策(视同内销)。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第(7)项、第七条第(一)项第11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