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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具体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参考以下规定: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