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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层面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税法角度上,针对监理业务是否可以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更应关注要基于交易的真实性处理。若确实转让,企业应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如果枉顾交易的真实性去取得发票(比如为了避免发票上体现转让,让第三方开具技术服务等非监理业务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后果可能更加严重。
3、因此,从建筑法来说不允许转让。税法上应基于真实业务处理,不可以变更内容开票。还需注意若实际转让可能会面临相关监管行业的处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