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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核算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只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形,是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列举的情形,比如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的,应提前终止“固定资产”确认,若之前做过进项抵扣,现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参考文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