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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电票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1、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2、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数字化电子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3、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