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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第一条。
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河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
自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不含深圳,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数电票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
自2023年3月30日起,在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确定。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