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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具体填表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①合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月未超10万,季未超30万),普票和无票收入填写到填10栏或11栏;专票(含自开或代开)填写到第1栏或4栏,对应2栏或5栏也要体现下;
②合计销售额超过起征点,全部销售额(含自开、代开和无票)填到第1栏或第4栏,对应2/3/5/6栏有涉及也需要体现下(注:涉及减按1%业务时,需将减征2%的部分填写到18栏,同时填写减免表)。
注:小规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您也可以选择3%减按2%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