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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您填报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配偶填报了住房贷款利息”,根据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夫妻双方已有自有住房,是无法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其中一人作废住房租金扣除信息后更正申报即可。
如果是夫妻在相同的工作城市租房,异地有贷款自住房,其中一人可扣除住房租金,另一人作废住房贷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