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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适用于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不属于该情况的无须选择。
小贴士: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