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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填写原则:本表适用于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查账征收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涉及填写本表。正常经营的企业,填报本年1月1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相关情况;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税款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相关情况;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的相关情况。
重点栏次的填写说明如下:
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填报海关出口报关单载明的“海关编号”。
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姓名。
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符合规定的实际委托出口方为自然人的,填报自然人身份证号。
出口金额:根据海关出口报关单逐单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出口金额,一般按人民币离岸价(FOB价)填写,实务中大多按照出口月份第一个工作日或出口当天的汇率进行折算。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七条: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