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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下表: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事项 | 相关主要政策 |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2〕1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 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等税 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不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投资 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
2、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 2021 年第 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 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58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 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 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 2021 年版) 〉的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等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
4、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氢氟 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清洁发展机制(CDM) 项目, 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氧化亚氮(N2O)类清洁发展机制(CDM)项 目,其实施该类 清洁发展机制( CDM)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 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 第 77 号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