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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 不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的。
2019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需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