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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以下情况:
1、若是为了维护跟客户之间客情关系的赠送,属于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但实务中也有认为属于交际应酬,这种进项不能抵扣,同时也不用视同销售;
2、若是做业务宣传、试用等用途,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可以抵扣;
3、若是有买有赠的场景,理解不需要视同销售,但买赠形式是否有开票上的要求,待后续的明确。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