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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更正申报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举例:
某企业是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2027年7月16日自行更正2026年四季度增值税申报表,增加销售额3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10月,重新计算后,企业在2026年10月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在2027年7月25日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0月1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至2027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