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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增值税税率为零。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