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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3、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4、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