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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啤酒消费税时,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