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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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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地区适用

    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称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参考文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二批)的公告》的解读第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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