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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电池生产充电宝销售,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为充电宝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参考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三》第2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