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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编辑于:2025-03-26

摘要: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规范我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现将有关办理要求明确如下: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清单见下图: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表单下载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办理流程

  一、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申报股权变动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应当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履行报告义务。(附件 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报告股权转让事宜)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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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书立股权转让协议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印花税申报

  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开始实施。《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可按季、按年或按次计征。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股权转让协议为应税凭证,签订协议的各方以产权转移书据按次计征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受让方若为企业,可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办理自行申报。受让方若为个人,则自行申报途径与转让方相同,均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个人自行申报印花税流程。(附件2:个人印花税网上申报办理流程)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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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具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东城区个人股权转让业务可选择线上办理或线下办理两种方式:

  (一)若选线上办理,流程请参照附件3二维码。

  附件3:

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查看

  (二)若选线下办理,请在资料准备完成后前往东城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C座)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202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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