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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理解,500元(含500,实务中多为500元)以下小额零星支出政策中并没有限制次数,可以理解为:每次不超500元的,可以不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以收据等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如果一个月内针对同一个自然人发生多次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劳务费支出,建议尽量要求对方月底汇总申请代开发票,实务中这种有风险,不好解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