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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相应支出也不允许税前扣除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