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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2019年45号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
小贴士: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第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