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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上:筹建期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记入开办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记入“管理费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记入“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上: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在税前扣除。
小贴士: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开始经营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参考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