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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2、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按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温馨提示: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原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