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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损毁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提交《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另外,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提醒:①不符合首违不罚情形时,可能会涉及罚款。
②可能命中“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指标,纳税信用扣3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