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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按规定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并进行挂失后的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应由丢失方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挂失发票。
您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报备,也可以选择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申请,并于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完成业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挂失报备预申请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所需资料如下: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对于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第二步、挂失后的处理。
(1)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