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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如下:
1、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是适用的。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注:自2023年8月28日起,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该优惠不限制企业类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