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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综合所得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阶段,未全面实施,试点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三条;
2、《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第5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