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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自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醒: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参考文件: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2.《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四条;
3.《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一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