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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未扣除捐赠额但已扣除专项扣除、社保、专项附加等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如超过限额,按照限额扣)、专项扣除、社保等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公司职员小张2019年1月向市政府捐赠现金2000元,当月取得工资20000元,个人缴纳社保费1000元,专项附加扣除5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当月预缴税款时,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20000-5000-5000-1000)×30%=2700元,2000元没有超过限额,可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