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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注: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综【 2010 】11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