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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由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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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地区适用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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