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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进行耕耘、种植、收割、脱粒等业务属于使用农业机耕,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件:《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