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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月销售额超10万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需据实缴纳。
注:一般纳税人不论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城建税均需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为计税依据据实缴纳。
2、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自2023年8月28日期,券交易印花税减半)、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第一条;《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