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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注: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②2026年7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一条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此条款是否适用离岸信托以外的场景,以主管税局答复为准)。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