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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不管是否超过183天,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十一条。